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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家装企业合作材料商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2-03-14 10:05 点击数: 字体: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文件

张家港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张家港市建筑装饰行业商会


张消保委[2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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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家装企业合作材料商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
 
近年来,我市家装施工企业坚持与材料生产、经销企业加强合作,实施产业链整合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按照中消协2012年“消费与安全”年主题,为进一步提高企业消费维权的意识和水平,促使其生产安全的产品,提供安全服务,防止将不合格的装饰材料推荐给消费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市政府“创建放心消费城市”的有关要求,决定对家装企业合作材料商实行备案制度。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家装施工企业是这次“材料商备案”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必须将所合作的材料商上报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备案,未经备案的材料商,企业不得向消费者推荐。
2.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将对企业上报的合作材料商进行审核,并公布于“张家港装修装饰协会(商会)官方网站”,审核不合格的材料商企业不得与其合作。
3.材料商备案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 填写合作材料商备案表一份;
② 合作材料商企业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④ 由生产厂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报告”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⑤ 地板、橱柜、家俱、板材、油漆涂料等涉及室内环境污染的材料企业还必须提供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害物质”检测报告一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对拒不执行“合作材料商”备案工作的家装施工企业,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将给予曝光,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5.对不能提供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的材料商,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将通报各家装企业,家装企业应中止与该企业合作。
6.推广实行备案制度是一项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系统工程,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将不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检查,抽查。
7.备案表每家材料商填写一份,施工企业与合作材料商分别加盖公章。
 
附件:备案表
                      
张家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张家港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张家港市建筑装饰行业商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家装企业  材料备案  通知
抄送: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总商会)
共印:125份
张家港市家庭装饰企业合作材料商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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