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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张家港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1-02-28 10:59 点击数: 字体:
张家港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张家港市建筑装饰行业商会
 
 
张装协(2011)02号
 
                                                                               
关于实施“张家港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装饰会员企业:
我市住宅装饰工程自2004年起启用由苏州市建设局和江苏省苏州市工商局监制的《住宅装饰工程合同》作为住宅装饰委托方(甲方业主)与施工方(乙方)权、责的文字契约,执行至今对确保住宅装饰工程质量、合理收取装饰施工经费、维护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家装市场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目前使用的 “设计、施工两项业务内容合一的工程合同”在实施过程有很多弊端:弊端一:“合同”中没有明确设计深度、质量、收费标准和售后服务,这样容易使乙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深度不够、质量差、图纸不全而成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过多变更”的理由,往往出现工程决算价高于“合同”造价;弊端二:由于不符合设计深度的装饰设计图纸无需设计师付出必要设计工作量,设计成本很低,客观上给一些不规范装饰公司以免设计费等为借口欺骗客户,有损装饰行业形象,同时导致一些企业内部形成一种行业潜规则——设计师报酬不与设计成果挂钩,而是鼓励设计师索取材料作回扣,这种不尊重知识,严重扰乱家装市场秩序的现象在侵蚀设计师的职业道德,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为了改变目前家装“合同”的诸多弊端,根据“合同法”要求,结合我市家装行业的实际,我们通过对南京、南通、常州等地家装市场的调研和广泛征求家装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苏州市张家港工商局批准,现将张工商(2010)17号《张家港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本》发给各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1、自2011年3月起,凡在张家港市从事家庭装饰工程的装饰企业必须根据《张工商(2010)17号》文件的要求,对承揽的每项家装工程统一使用由协会(商会)制订的施工方与委托方(业主)分别签订设计与施工合同。协会(商会)将此作为考核、评定星级企业的重要依据。
2、设计合同文本主体是张工商(2010)17号印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其配套附件有“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制图统一标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施工合同文本仍使用原由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工商局监制的“苏州市住宅装饰工程合同”。
3、设计与施工合同文本统一由张家港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商会)印发,企业领取时实行按企业合同编号管理。
4、设计合同文本的解释权属监制部门。
希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协会(商会)联系电话:0512——58792516
 
附:张工商(2010)17号文件
 
 
 
张家港市装修装饰行业协会
张家港市建筑装饰行业商会
2011年2月28日   
 
 
 
 
 
 
 
 
报送:市黄尧副市长、市府办、市住建局、市工商局合同科
抄送:市建筑业管理处、质监站、安监站、建设监察大队、各会员企业